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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社北京7月4日电 (记者 张素)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,7月4日,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云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、副主席黄毅受贿案,对被告人黄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;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公开资料显示,黄毅生于1958年8月,云南瑞丽人,1975年9月参加工作,198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2022年3月,官方通报黄毅被查;同年8月,官方通报其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。他被指“严重背离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、政策和原则”“严重污染当地政治生态”等。
经审理查明,2001年至2022年,被告人黄毅先后利用担任中共保山市委书记,云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,中共云南省委常委、统战部部长,政协云南省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、项目审批、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95万余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黄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数额特别巨大。鉴于黄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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